颍泉公路分局原局长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

发布:2009-5-12 21:34:03  来源:新民网  浏览次  编辑:晓宇
    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助理兼颍泉公路分局局长马钦武,因受贿124000元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2009年5月6日,太和县法院审理认定,被告马钦武在1998年8月至2006年11月担任太和公路分局局长期间,先后受贿12.4万元。

  被告人马钦武系阜阳市连任三届人大代表,曾任职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太和分局局长八年。在此八年期间,身为局长的马钦武曾被3个报纸包共计10万元撂倒。

  据马钦武供述,其上任太和县公路分局局长不久,太和县第二建筑公司副经理苗太山通过招标承建该局标的为289万元左右的南区商住楼工程,根据合同约定,工程款由苗太山垫付。199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,苗太山来到马钦武的办公室,请他在拨工程款上多帮忙,马钦武表示同意后,苗太山在临走时从公文包取出一个报纸包,放到马钦武的办公桌上,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情。马局长客气了一下,就把报纸包放入抽屉里,报纸包里有4万元人民币。2000年12月份,苗太山又通过招标承建该局北区办公楼商住楼工程,标的额为428万元左右,根据合同约定,工程也是由苗太山先垫资。200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,苗太山再次将4万元人民币用报纸包好,送到马钦武家中。马局长笑纳后,及时将工程款拨付给苗太山。2002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,苗太山又以马局长的女儿升学为由,送给马局长一个内装2万元的报纸包,马局长每次收受苗太山的报纸包后都及时把工程款拨付给他。

  据马钦武供述,收受苗太山的这1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及日常开支一部分,剩下的买新房付首付款了。在庭审中,昔日的马局长清醒地忏悔:“因为我是太和公路分局局长,在拨工程款上可以帮苗太山忙,所以他给我送钱。”

  除了苗太山的这三个报纸包外,马钦武交待,在担任太和分局局长期间还曾收受本局职工王某某2万元人民币,以帮其调动工作岗位,但后来此事没有办成;收受另一名向公路工程送原材料小包工头常某共计4000元钱物。(作者:宫大白 李正峰 聂学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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